一、IVDR分類規則變化
1. 新法規IVDR對制造商的要求有重大改變,引入全新“基于風險”的分類規則,即:Class A(低風險)、Class B、Class C、Class D(高風險)四大類(第47條)。
2. Class B/C/D涵蓋:自測或床旁、伴隨診斷、專業用途。
3. Class D產品認證過程需獲得歐盟參考實驗室EURL形式檢測報告,并且上市后批次由公告機構定期抽檢。
4. Class C/D,經濟運營商尤其是制造商應建立上市后監督體系,并定期更新上市后監督報告和定期安全更新報告。
二、IVDR產品適用范圍
適用于:
·試劑(液體、干粉)、試劑條、基因芯片等;
·校準品、質控品、陰(陽)性對照品;
·臨床檢驗使用的耗材配件、樣本保存容器;
·臨床檢驗實驗室儀器、設備
·獨立分析軟件和系統。
不適用于:
·科研用產品Research-Use Only(RUO產品);
·直接接觸人體的侵入性器械(如采血針、拭子);
·國際參考品、標準品、純品;
·用于執法的器械(如毒品藥品檢測、親子鑒定、法醫鑒定);
·獸用體外診斷試劑。
三、IVDR分類名詞解釋
【預期目的 Intended Purpose】
器械分類由制造商指定的預期目的所定義。因此,制造商應清晰說明器械預期目的,預期目的不同將導致同個器械被歸為不同類型甚至高風險類別。
如果引用特定分類依據作為產品預期目的,制造商必須在隨附信息中清晰表明器械用于此類特定目的。
如果適用多個分類依據,則應充分說明器械預期目的以明確其分類,“模棱兩可、不置可否”的描述可能導致器械被歸為更高風險類別。
【監測器械/篩查器械 Devices for Monitoring】
用于測量:分析物水平,以便根據需要調整治療/干預。
用于檢測:未表現出臨床癥狀的個體、胚胎或胎兒樣本中,疾病、紊亂或其他生理狀態的存在或傾向。
【獨立軟件 IVD Software】
預期用途:即通過軟件的圖像處理、數據分析可作為診斷輔助、診斷依據。
獨立:軟件載體為獨立非內嵌式(如U盤、云盤、APP等)。
四、分類系統
4.1 分類依據
A.分類規則的適用應依據產品預期目的(Intended Purpose);
分類規則適用于所有技術(例:抗原、抗體、基因、POCT等);
分類規則適用于所有樣本類型。
B.驅動設備或影響設備使用的軟件或系統,應與設備被歸為同一類;
單獨作用的軟件或系統則根據其預期用途進行分類。
C.檢測試劑盒與對應檢測儀器,應作為兩種類型的產品進行分類。
D.制造商為產品聲明多個預期用途,則產品可分為多個類別,應被歸入最高風險的類別進行管理。
E.同一產品適用多個分類規則,則適用最高風險的分類規則。
4.2 分類規則
D類-Rule 1
■ 檢測對象(血液、血液成分、細胞、組織或器官或其衍生物)中是否存在可傳播物,以評估其是否適合用途(輸血、移植或細胞處理):
-2002/98/EC(關于血液)、2006/17/EC(關于組織和細胞);
-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(HBs-Ag);
-丙型肝炎病毒(HCV)、人類免疫缺陷病毒(HIV-1/2);
-2006/17/EC(關于組織和細胞)組織捐獻者篩查瘧疾(Malaria)、梅毒(Syphilis)、人類T淋巴細胞白血病病毒1型(HTLV-1)、巨細胞病毒(CMV)、弓形蟲、克氏錐蟲的抗原/PCR。
■ 檢測是否存在威脅生命、具有高度或潛在高度傳播風險的傳染因子:
丙型肝炎病毒(HCV)、丁型肝炎病毒(HDV)、出血熱病毒(埃博拉、馬爾堡、拉沙熱)、高致病性流感病毒(甲型、乙型流感、H1N1)、中東呼吸綜合征(MERS)、冠狀病毒(SARS、新冠)、天花病毒、克雅氏病(用于人類檢測的瘋牛病)。
■ 檢測威脅生命的疾病感染量(程度),對患者管理過程中的監測至關重要:
-病毒載量(通常以核酸擴增測試NAT進行);
-艾滋病毒載量、乙型肝炎病毒載量、丙型肝炎病毒載量。
C類-Rule 2
用于血液分型或組織分型,以確保用于輸血、移植或細胞處理的血液、血制品、細胞、組織的免疫學相容性:
-骨髓移植需篩查的HLA分型(人類白細胞分型)及HLA測序軟件、紅細胞標志物;
-沙眼衣原體、人乳頭瘤病毒(HPV)、梅毒(Syphilis)、淋病耐瑟氏菌、解脲支原體、陰道毛滴蟲;
-細菌性病原體:肺炎鏈球菌、B族鏈球菌、腦膜炎奈瑟氏菌、乙型流感嗜血桿菌、結核桿菌、病原真菌(新型隱球菌腦膜炎、曲霉菌肺炎);
-病毒性病原體:單純皰疹病毒1和2(HSV)、呼吸道合胞病毒、腸病毒、腺病毒、人類皰疹病毒6、水痘-帶狀皰疹病毒、登革熱病毒、寨卡病毒、甲型肝炎病毒,戊型肝炎病毒。
C類-Rule 3
■ Rule 3a:適用于性傳播為主,檢測是否感染傳播疾?。?/span>
沙眼衣原體、人乳頭瘤病毒(HPV)、梅毒(Syphilis)、淋病耐瑟氏菌、解脲支原體、陰道毛滴蟲。
■ Rule 3b:檢測腦脊液或血液中是否存在疑似高度傳染風險的感染性病原體:
-細菌性病原體:肺炎鏈球菌、B族鏈球菌、腦膜炎奈瑟氏菌、乙型流感嗜血桿菌、結核桿菌;
-病原真菌:新型隱球菌腦膜炎、曲霉菌肺炎、病毒性病原體(單純皰疹病毒1和2(HSV)、呼吸道合胞病毒、腸病毒、腺病毒、人類皰疹病毒6、水痘-帶狀皰疹病毒、登革熱病毒、寨卡病毒、甲型肝炎病毒,戊型肝炎病毒);
-不適用于傳染因子抗體的檢測;
-用于檢測腦脊液或血液樣本中相關傳染因子的微生物培養基。
■ Rule 3c:用于檢測傳染因子的存在,若檢測結果錯誤具有導致個人或其胎兒、胎盤、后代死亡或嚴重殘疾的重大風險,適用于所有樣本類型:
-B型流感嗜血桿菌腦膜炎、麻風桿菌、風疹、麻疹、脊髓灰質炎、細小病毒B19、諾如病毒、小兒麻痹病毒三型、耐甲氧西林金黃色葡萄球菌、多藥耐藥腸桿菌;
-不適用于傳染因子抗體的檢測。
■ Rule 3d:孕婦產前檢查,以確定孕婦對可傳染因子的免疫狀態:
本規則用于胎兒出生前對孕婦進行的篩查,以確定是否存在傳染性病原體,以母嬰傳播路徑為主:感染風疹病毒(RV)、弓形蟲(TOX)、巨細胞病毒(CMV)、單純皰疹病毒(HSV)等抗體類檢測試劑。
■ Rule 3e:用于檢測傳染病感染或免疫狀態,若檢測結果錯誤可能導致錯誤的臨床診斷,從而威脅病人或病人后代生命:
免疫狀態(病原體感染、疫苗接種、過敏反應、免疫毒性、自身免疫等);
舉例:糞便中傷寒沙門氏菌、風疹病毒IgM抗體檢測或定量檢測、戊型肝炎病毒IgM抗體檢測或定量檢測、病毒特異性核酸定量檢測(腸病毒、巨細胞病毒、腺病毒)、新冠中和抗體、過敏原、IgA/IgM/IgG抗體檢測。
■ Rule 3f:用于伴隨診斷(CDx):專業、自測血糖儀器。
■ Rule 3g:用于病程階段診斷,若檢測結果錯誤可能導致錯誤臨床判斷,從而威脅病人或病人后代:
B型腦鈉肽(BNP)、肌鈣蛋白(CtNI)、C肽、抗鏈球菌溶血素O(ASO)、類風濕(RF)、生成與纖維化水平相關的增強型肝纖維化(ELF)評分軟件、終末期肝病(MELD)評分模型。
■ Rule 3h:用于癌癥或惡性腫瘤的篩查、診斷或分期:
FOB、PSA、CA125\CA153、FISH(淋巴瘤、多發性骨髓瘤、血友病)。
■ Rule 3i:用于人類基因測試:
18三體、21三體、乳腺癌/卵巢癌BRCA1或BRCA2基因、XY染色體疾病(血友病)、CYP2C9和CYP2C19(藥物基因組學)、新生兒篩查、產前基因篩查、PGD基因檢測(試管嬰兒重要檢測)。
■ Rule 3j:用于監測藥物或其他生物物質濃度,若檢測結果錯誤可能導致錯誤臨床診斷,從而威脅病人或病人后代生命:
心肌標志物(CK-MB/CK)、皮質醇、血淀粉酶、胰淀粉酶、新生兒黃疸治療中的膽紅素監測、感染三指標(CRP、降鈣素原PCT、白細胞介素6)。
■ Rule 3k:用于管理患有威脅生命疾病或處于生命危險狀態的病人:
CD4/CD8(觀察HIV免疫系統能力)、D-Dimer(血栓、腦梗、心梗)、HIV耐藥試劑盒、B型腦鈉肽(BNP)、肌鈣蛋白(CtNI)、C肽、抗鏈球菌溶血素O(ASO)、類風濕(RF)、生成與纖維化水平相關的增強型肝纖維化(ELF)評分軟件、終末期肝病(MELD)評分模型、凝血四項、糖化血紅蛋白。
■ Rule 3l & 3m:
-用于篩查胚胎或胎兒中的先天性疾??;
-用于篩查新生兒先天性疾病,以及隨后的治療不成功可能導致危及生命的情況或嚴重殘疾:唐氏綜合癥、G6PD(蠶豆病)、半乳糖血癥、13/18/21三體。
B類-Rule 4 & Rule 6:
■ 用于懷孕、生育、膽固醇水平、尿液中葡萄糖、乳酸、紅細胞、白細胞、細菌的自測:
如早早孕試紙
注意:HIV、新冠自測歸為Class D、輸血前ABO兼容性測試卡(接受者床旁使用以預防不相容輸血)為Class D、用于患者監測血糖的試紙為Class C。
■ 未列入C和D類的產品:用于激素、維生素、酶、代謝標記物、電解質和底物的臨床化學檢測、大多數免疫組織化學病理檢測、對個人有中度風險且不易傳播的傳染性病原體檢測的體外診斷產品,都可能被歸為此類。
A類-Rule 5
■ Rule 5a:制造商專門用于特定體外診斷項目的實驗室常用產品或附件,規則不適用于一般實驗室用品,除非其預期目的僅限于體外診斷使用。
■ Rule 5b:專門用于體外診斷程序的儀器:免疫熒光儀、PCR儀、核酸提取儀、核酸擴增儀、生化儀、電解質分析儀、洗板機、酶標儀。
■ Rule 5c:與特定檢查有關的標本容器:采樣管、唾液收集器、尿杯、糞便收集器
注意:帶針的真空取血管,因其為滅菌需公告機構審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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